四川省国防科学术技工业办公室
272.硝酸铵出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硝酸铵出口。
二、法定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令第21号)第二十条:“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十三条:“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四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许可证核定品种包含硝酸铵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自行注册、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网站下载),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办理人员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后台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出口的项目,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在网上审核通过并通过“单一窗口”网站将审批发送海关,企业在通过审核后可打印《工业硝酸铵出口审批单》,提交(或邮寄)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完成鉴章即可提交海关办理出口;对不同意出口的项目,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在网上审批流程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该审批事项为网上办理,网上审核通过后的《工业硝酸铵出口审批单》鉴章可派员送达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鉴章,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鉴章并寄回(选择邮寄方式所产生的邮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12个工作日(无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工业硝酸铵出口审批单》。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提交材料:任何时间均可通过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审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www.scjg.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750591、86743887
服务窗口电话:(028)8691231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硝酸铵出口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