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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四川省国防科学术技工业办公室

2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271-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持有民用爆炸物品(包含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三、申请条件

已在四川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将申请材料转交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交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

(四)对同意许可的项目,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鉴章同意并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同意许可的项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现场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12个工作日(无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整体注销无此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综合窗口01号。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www.scjg.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750591、86743887

服务窗口电话:(028)8691231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销

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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