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初审鉴章审批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办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高新工程关键配套件免征增值税有关要求的通知》(科工财〔2004〕1500号)(机密)文件,第四条:目前一般工业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军品生产销售合同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已签订并经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合同签章生效的合同,产品范围限定为高新工程关键配套产品中的重大部件、系统、化学推进剂及直接交付部队的整机装备。 2.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工作规程>的通知》(科工管〔2009〕208号)(秘密),第十条(二)民口单位、地方军工和地方军工电子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后,分别形成当月(季)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申请汇总表,连同加盖初审确认章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原件一式三份,于下月(或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根据本规程第八条规定报送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审核确认。第十二条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在收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司返还的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原件返还合同的送审单位。 3.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确认申请人所申报军品生产合同是否在颁发许可证范围内。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经济运行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905室、1810室 联系人:何春红、汪恺夫 联系电话:(028)86750581、86622541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