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二类)审批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2.行政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四)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收费依据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据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经济运行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905室 联系人:郝国强 联系电话:(028)86710436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