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66号)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1.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28)86953479;
2.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民爆监督管理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706室
联系人:包灿然
联系电话:(028)8675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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