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66号)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6号)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1.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28)86953479;
2.四川省国防科工办民爆监督管理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706室
联系人:包灿然
联系电话:(028)86750591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