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申请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
三、受理机构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四川省保密局会同四川省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四川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四、申请基本条件
(一) 初次申请、重新申请的基本条件。详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基本情形。详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三)保密资格注销申请基本情形。详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次申请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初次申请二、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格式文本); |
申请材料真实;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在申请材料目录左上角标注“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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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详见附件2,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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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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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
复印件;章程应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最新章程,包括法人股东的章程;复印件中应有登记机关复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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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
□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 年度报告 □承诺。申请单位可自愿选择提交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年度报告或做出承诺等方式之一,证明本单位资本结构和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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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 □ 租赁合同; |
复印件;单位有多个科研生产(办公)地址的,分别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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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详见附件3,格式文本); |
项目总承包单位出具密级建议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并提供本单位是否属于项目总承包方的有关材料,如经脱密处理的与军兵种装备部门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不能提供反映总承包单位身份材料的,其等级建议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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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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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 |
单位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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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关于XXX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上市公司承诺,详见附件4,格式文本)。 |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申请期间及资格有效期内不放弃控制地位,确保公司资本构成及治理结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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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按目录汇总成册(不得胶装或打孔装订); 2. 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刻录至1张光盘内,有公章的文件电子文档内须见鲜章且内容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
(二)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情形)
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存在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等情形,需要重新提出保密资格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同。
(三)证书内容变更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取得二、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当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和注册地址等申请证书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5)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1.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5); |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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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或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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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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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密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以旧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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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居民身份证双面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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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等情况的承诺书。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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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纸质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 |
2. 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5); |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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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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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以旧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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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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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纸质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 |
3. 变更注册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5); |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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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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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以旧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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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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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纸质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 |
(四)注销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单位如有申请注销保密资格、法人依法终止、保密资格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等情形,需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6) |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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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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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涉密信息设备的处理方案。 |
列出所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涉密信息设备清单及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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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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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纸质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 |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材料接收。
申请材料可通过现场提交或者机要通信两种方式送达。服务窗口现场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接收单》(详见附件7),由工作人员和材料提交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对通过机要通信方式接收的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履行登记手续,并电话告知申请单位。
(二)受理决定。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详见附件8),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2.对符合完备性要求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服务窗口自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单》(详见附件9),向申请单位发放。对不予受理的,出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10),一次性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查决定文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接收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九、结果送达
保密资格单位可自行选择通过机要通信或自行领取方式获得审查决定文书。为方便申请人,对不涉密文书尽量以微信、邮件或短信等便捷方式通知。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如对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书面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咨询渠道
1.部门名称: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受理服务窗口;
2.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附7号华顺大厦1712房间,邮编:610015;
3.联系电话:(028)86755781;
4.联系人:刘德峰、熊缨;
5.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6.相关资料网上下载地址:四川省国防科工办门户网站,http://www.scjg.gov.cn。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一)省保密局机关纪委投诉举报电话:(028)86603917;
(二)省纪委驻四川省国防科工办纪检组投诉举报电话:(028)86613758。
附件:
1. 申请材料目录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3.《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4.《关于XXX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注销申请书》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接收单》
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单》
1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