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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行政权力名称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实施主体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一九九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发布)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2.国家技监局发[1991]323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川价发(200818号文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电话:(02886750602

办理方式

1.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2886953479

2.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科技质量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911

联系人:庞丽娟

联系电话:(02886750585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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