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一九九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发布)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2.国家技监局发[1991]323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川价发(2008)18号文有关规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1.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28)86953479; 2.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科技质量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911室 联系人:庞丽娟 联系电话:(028)86750585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