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国防计量认可证审批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一九九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发布)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监督机关)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机关)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 |
办理方式 |
1.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28)86953479; 2.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科技质量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 1911室 联系人:庞丽娟 联系电话:(028)86750585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