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我办保留5项行政许可项目
按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今年工作安排,对我省2011年公布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四川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20日发布川府发〔2014〕49号文件,公布了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经本次清理后,四川省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73项,自发布之日实施。
此次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中,我办保留有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有3项为2011年保留项目,2项为承接工信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5项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十二条。 |
保留 |
国防计量认可证审批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十六条。 |
保留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 |
保留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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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承接 新增 |
硝酸铵出口审批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第二十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十三条。 4.《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 (公告2006年第1号),硝酸铵属品名表中第58项。 |
承接 新增 |